财联社8月25日电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共同发布《关于办理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。据了解,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实践中案件数量最大的洗钱类犯罪,也是与电信网络诈骗、网络赌博等犯罪密切关联的下游犯罪。《解释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。针对实践中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甚至隐形变异的形势,《解释》第一条规定,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“其他方法”,包括任何足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,如居间介绍买卖,收受,持有,使用,加工,提供资金账户,将财产转换为现金、金融票据、有价证券,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,跨境转移资产等。指导司法机关依法惩治各种类型的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行为,让犯罪分子无处遁逃,充分体现了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的严密性。
强调严格认定主观明知。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,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以“明知是犯罪所得”为前提。《解释》针对实践中对这一主观要件把握不准、存在拔高认定的情况,修改完善明知的审查判断规则,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、慎用推定,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。 (央视新闻)